网友
图案里面的某些特色标志或图案,只是单纯调整颜色和色调的,属于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享有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不得使用。更不得歪曲、篡改、剽窃。也不得为了谋取个人名利,在该图片上标署自己的姓名。否则,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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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改从进一步简化权利内容、廓清权利边界以及减少权利交叉重合的角度出发,对著作权内容进行了下列调整:
(1)参考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取消放映权,将其并入表演权;
(2)考虑到原草案关于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定以传播介质而非传播方式为基础,不能完全符合科技发展特别是“三网融合”的现状和趋势,因此将播放权适用于非交互式传播、信息网络传播权适用于交互式传播,以解决实践中的定时播放、网络直播以及转播等问题;
(3)考虑到草案将修改权并入保护作品完整权后又在财产权部分增加了计算机程序的修改权,因此将计算机程序的修改权并入改编权,以免引起混淆和误解;
(4)考虑到追续权本质上属于获酬权,因此将追续权单列一条规定(第十二条),同时参考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增加可操作性,将追续权的权利范围限定为通过拍卖方式的转售行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网友<阿啵呲嘚>的回复:
图案里面的某些特色标志或图案,只是单纯调整颜色和色调的,属于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享有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不得使用。更不得歪曲、篡改、剽窃。也不得为了谋取个人名利,在该图片上标署自己的姓名。否则,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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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参考资料: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网友<北境漫步>的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享有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不得使用。更不得歪曲、篡改、剽窃。也不得为了谋取个人名利,在该图片上标署自己的姓名。否则,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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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协会驻会副理事长王自强从事版权行业已有30多年,他说:“图片行业的地位很尴尬,最新的互联网版权报告竟然就没提图片版权的问题。而实际上,图片的侵权率在众多作品类型中位居第二。”他认为,随着照相手机的普及,人人都是摄影师的时代已经到来,图片的价值也日益凸显,但这些价值并没有转变成真正的图片生产力,大部分价值被盗版抢走了。
视觉中国创始人柴继军也曾表示,现在有1700多万个公众号。其中700万机构运营的公众号在使用图片上大都不规范,盗版情况突出,大部分配图都是随便从网上下载的。“如果700万个公众号每年花2000元购买正版图片,这个行业每年就能达到20亿美元的规模,潜力很大,但潜力还没有变成现实。”柴继军说。
“图片侵权也是很多法律从业者多年关注的问题之一。个人维权难是因为损害事实很难被证明。这也是图片版权索赔赔偿数额低、被侵权人动力低的原因。”权利证据保护技术和取证技术将会随着科技发展而提高,当图片首次在网络公开时,就可以利用相关技术证明权利人的图片版权,便于侵权取证。此外,还应建立统一的图片版权组织,授权该组织自动获得维护图片权利人版权的权利,建立图片侵权库、大数据等,为图片权利人整体维权。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百度百科-网络成图片侵权“重灾区” 多方亟待找“药方
网友的回复:
图案里面的某些特色标志或图案,只是单纯调整颜色和色调的,属于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不得使用。更不得歪曲、篡改、剽窃。也不得为了谋取个人名利,在该图片上标署自己的姓名。否则,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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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的危害
中国版权法中,涉及图像版权的法律非常健全,而且盗版取证非常容易。这几年发生的侵权官司中,正版图片的拥有者几乎全部赢得了官司。目前一些企业没有关注到图片版权的问题,在广告和宣传等方面使用盗版图片,造成的影响有:
1、侵权赔偿
一般在销售价格的10倍以上。另外的赔偿标准,也有按盗版图片的创造的利益来赔偿,这种情况下,赔偿金额可能高达数十万元。
2、前期宣传费用的损失
企业用于广告宣传的费用动辄上百万,如果因为盗版图片引起的官司,所有广告投放都得撤出,这样的影响就不仅是图片赔偿的问题。
3、企业声誉
盗版官司对一个企业的诚信品牌将造成重大的影响。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版权侵权
网友<康康map>的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享有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不得使用。更不得歪曲、篡改、剽窃。也不得为了谋取个人名利,在该图片上标署自己的姓名。否则,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拓展资料: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剽窃他人作品的;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网友<寻云>的回复:
凡未经作者同意或授权许可,对图片进行任何形式的发表、使用、署名、剽窃、篡改、汇编等,都属于图片侵权的范畴。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但《著作权法》也规定了法定许可的情形,也就是说,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如对图片侵权的认定还存在其他疑问,欢迎进入原创宝官网进行免费的专业法律咨询,保护作品版权,让作品更有价值!
网友
看来您有一定的版权意识。
现在,有一部分公司或人依靠图片版权官司谋利来生存,其做法如下:通过光盘、网络等途径将图片散发到市场中,然后经过一段时间收集盗版证据,与侵权方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再统一到法院起诉。
您说的上述事情,是很多设计师经常做的,正像前一位回答者所说,习以为常了。事实上这个盗版风险大与小的问题,盗版侵权是事实,因为没有经过作者或者第三方(图片公司)的授权而使用了原创作者的作品,侵范了原创作者的著作权,一但发生版权纠纷话,要履行一些司法程序及赔偿是非常麻烦的事情,如果您的侵权事实没有被作者或其代理人发现,没有拿到您的侵权证据,那么大家都相安无事,也就是说民不举、官不纠。
回答补充问题:
如果侵权的证据被作者或代理人发现并拿到,首先会找侵权人协商赔偿,当然应该不会直接找您,应该是找贵公司交涉,协商不成才到法院起诉,做为原告会向法庭举证您的作品侵范了他的著作权,一般情况下,原告事先会以原创作品到公证处做公证,以公证处的公证向法庭证明其作品的原创性,当然,法官一般情况下是认同公证处的公证。最后由法官认定贵公司的侵权行为,并做出停止侵权及赔偿经济损失的判决。没有什么补救的办法,补救的办法只能是协商赔偿,这也是原告的目的,您的赔偿没有达到其心里价位,他宁愿到法院起诉,往往同时起诉的不是您一家,而是几十个甚至是几百个同时起诉,以降低其司法成本,这是其职业。法院判决的赔偿标准,全国各地也不同,南方城市要高一些,一般法官根据侵权的程度判决赔偿标准为图片市场售价的二到五倍,甚至会更高,如您上述的图片用途,传统图片公司市场报价格至少在1500以上。
网友<我不懂运营>的回复:
图片侵权通常指未经版权所有人授权或同意,在未获得合法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复制、修改、传播或公开展示受版权保护的图片。侵权行为会损害版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和法律责任。下面是一些可能构成图片侵权的情况:1. 未取得版权所有人授权,使用他人拍摄或制作的图片;2. 未经授权或许可,在公开场合使用他人拍摄的图片,如在企业宣传、广告宣传、网站、社交网络等公开平台上传、转载、展示、传播等;3. 未经授权或许可,在商业用途中使用他人拍摄或设计的图片,如产品广告、包装、书籍、杂志、报纸等;4. 对他人拍摄或设计的图片进行复制、修改、拼接、裁剪、打马赛克等改动后使用,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或授权;5. 公开传播他人拍摄或创作的图片,如将其放入共享文件夹、通过网络或移动设备共享、通过邮件、即时通讯等传播方式分享给他人,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或授权。注:这只是对于图片侵权的一些可能情况做了简单的陈述,由于实际情况各异,若需要界定具体侵权情形,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网友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7] 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如果对方微博上对你的照片进行毁损、玷污、丑化,是属于侵权的。
希望可以帮到你。
网友<晓月>的回复:
随便找的图不经过授权进行修改,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毫无疑问。
界定就是,你是否经过了原作者同意,能否拿出授权协议,拿得出就不侵权,拿不出就是侵权。
补救要么是删除要么是赔偿,一般到成被告的一步删除已经没用了。
具体的赔付需要跟对方沟通,一张图一般赔偿是几百到几千不等。
相比赔偿的钱,买版权图根本花不了多少钱,业内有几十到几百的,想买便宜的还可以去微利图库,花瓣的版权图库才十块钱一张,有授权书有合同,真没必要省这十块钱最后当被告。
网友<振金>的回复:
图片侵权应该是侵犯了摄影者的著作权,如果被告知侵权的话,最好立即停止使用。
网友<真可云>的回复:
现在网上这种多的很,也无所谓侵权不侵权的问题,也没人会在意这些问题,网上找资料已经是习以为常的事了哈
网友
专业碰瓷的